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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小三通入出大陸地區送件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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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境行楚字第0952006978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境行楚字第0952009319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施行。 一、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者(包括經許可在金門、馬祖居留之期間;其在金門、馬祖間遷徙者,設戶籍之時間併計)之臺灣地區人民,得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各服務處或在金門、馬祖所設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申請許可核發入出境證,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 二、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服務站申請許可於護照加蓋章戳,持憑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 (一)經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事業,其負責人與所聘僱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血親。 (二)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負責人與所聘僱員工之子女,或為外商在大陸地區之所聘僱臺籍員工之子女,於金門馬祖就學者,及其直系血親。 (三)在金門、馬祖出生或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曾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之臺灣地區人民。 (四)與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者或前款人民同行之配偶、直系親屬、二親等旁系血親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在大陸地區福建出生或籍貫為大陸地區福建之榮民。 (六)與在大陸地區福建出生或籍貫為大陸地區福建之榮民同行之配偶、直系血親。 (七)與在大陸地區福建設有戶籍大陸配偶同行之臺灣地區配偶或子女。 (八)在大陸地區福建設有戶籍之大陸配偶,已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及其同行之臺灣地區配偶或子女。 三、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者應備文件: (一)經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申請書(附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白色背景照片一張)(在金門馬祖申請核發照片二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年齡在十四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免附。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貼於申請書上),年齡在十四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附戶口名簿影本。 (四)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查核在金門、馬祖設戶籍日期)。 (五)地方公務員:服務於金門、馬祖當地縣級以下機關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及縣營事業單位人員,附所屬縣政府、縣議會同意文件。 (六)中央、省級各機關(構)服務於金門、馬祖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附所屬中央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文件。 (七)政務人員或涉密人員:附服務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及進入大陸地區申請暨活動行程表(同意函內已附者免附)。 (八)退離職政務人員及涉密人員:附進入大陸地區申請暨活動行程表。 (九)年滿十八歲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以民國九十三年為例,即民國五十三年次至七十四年次之男子),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未附者按役男規定辦理。 1、退伍令、轉役證明書、因病停役令或補充兵證明書。 2、免役證明書或丁等體位證明書。 3、禁役證明書。 4、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代訓國民兵證明書或丙等體位證明書。 5、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 6、替代役退役證明書。 (十)服替代役役男:附內政部役政署核准出境文件。 (十一)役男: 1、國內在學、未在學役男:附戶籍地縣政府或鄉鎮公所役男出國核准文件。 2、二十歲以上緩徵在學役男、大陸或港澳來臺設籍未滿一年役男:由入出境管理局電腦檔案資料審查,免附相關文件。 3、役齡前出國於國外就學役男: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於大陸地區就學者,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4、僑民役男:附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或僑務委員會出具之有效僑民身分證明。 (十二)未成年人應由父或母代申請或同意,於申請書背面簽名。由其他人代申請或同意者,另附監護權證明文件。 (十三)掛號回郵信封一個(委託他人在台北局本部代領或在當地發證者免附)。(多次證郵資三十元、單次證二十五元) 四、依第二點申請者應備文件:經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申請書(免附照片、免驗身分證)(護照影本黏貼申請書上)。 (一)負責人: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證明文件。 (二)受聘僱員工:須繳附下列證明文件: 1、經濟部許可其雇主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證明文件。 2、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聘僱證明(如附件)。 (三)負責人與受聘僱員工之配偶、直系血親:前述證明文件影本(同時申請者免附),及親屬關係證明。 (四)依第二點第二款申請者:在金門、馬祖就學之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及父母在大陸地區投資之證明或受聘僱在大陸工作證明。 (五)依第二點第三款申請者:在金門、馬祖出生之證明或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曾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之相關證明(如身分證、戶口名簿或相關舉證資料)。 (六)依第二點第四款申請者:其配偶、直系親屬、二親等旁系血親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之親屬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戶口名簿或相關舉證資料)及其有效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影本或有效蓋有許可章戳之護照影本。 (七)依第二點第五款申請者:榮民證及在大陸地區福建出生或籍貫為大陸地區福建之證明。 (八)依第二點第六款申請者:為大陸地區福建出生或籍貫為大陸地區福建之榮民之親屬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其有效蓋有多次許可護照影本。 (九)依第二點第七款及第八款申請者:大陸地區配偶在福建設有戶籍文件(如居民身份證影本)、親屬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其有效入出境許可證影本或載明出生地為福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十)公務員:附服務機關或所屬中央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函(須符合「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事由規定)。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同第三點(七)至(十二)。 五、證件費用: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者免費。第二點人員多次有效許可新臺幣八百元;單次有效許可新臺幣四百元。 六、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成年人由本人親自申請;未成年人由父或母或監護人代申請。 (二)委託親友代申請。於申請書背面填明,並繳驗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三)委託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申請。於申請書正面及背面蓋章。 七、申請地點:入出境管理局及各分支機構: (一)金門服務站: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五號二樓;電話:(082)323695、323701。 (二)馬祖服務站:連江縣南竿鄉福澳村一三五號福澳港候船大樓一樓、二樓;電話:(0836)23736、23738。 (三)本局局本部:臺北市廣州街十五號;語音答詢專線(02)2370-2797,人工答詢專線(02)2389-9983;總機電話(02)2388-9393。 (四)臺中服務處地址:台中市南屯區干城街九十一號一樓;電話(04)2254-2545,2254-9981。 (五)高雄服務處:高雄市成功一路四三六號一樓;電話(07)282-1400,282-3740。 (六)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七樓;電話(038)338-077。 八、相關事項: (一)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放假日不受理。 (二)發證種類及工作天: 1、依第一點身分申請者:工作天六天,發三年以內效期之金門、馬祖專用多次入出境證。具有公務員、政務人員、涉密人員、退離職政務人員、退離職涉密人員(政務人員以下四類身分人員需經內政部審查,請於三週前送件)、役男或服替代役役男:在金門、馬祖服務站申請者,工作天一天;在境管局局本部申請者,工作天三天;在其他服務處申請者,工作天五天。發一個月效期之金門、馬祖專用單次入出境證。 (1)服替代役役男:入出境效期,依內政部核准文件所載返國日期。 (2)國內在學、未在學役男:出境效期依戶籍地縣政府或鄉鎮公所出具之役男出境核准文件 所載日期,入境效期為出境效期加二個月。 (3)二十歲以上緩徵在學役男:出境效期為二個月,入境效期為四個月。但緩徵最後一年,出境效期不得逾緩徵截止日。 (4)役齡前出國於國外就學役男:出境效期為自入國之次日起二個月,入境效期為六個月。 (5)僑民役男:出境效期自入國之次日起四個月,入境效期為六個月。 (6)自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來臺設籍未滿一年役男:出境效期為六個月。但不得逾自設戶籍之日起屆滿一年之日止,入境效期為六個月。 (7)其他人員:出境或入境效期均為六個月。 2、依第二點身分申請者:隨到隨辦。 (1)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於護照加蓋一年效期多次入出章戳。 (2)第二點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於護照加蓋六個月效期單次入出章戳。 (3)專案許可:於護照加蓋一個月效期單次入出章戳。 (4)戶籍遷出金門、馬祖者,其所領多次入出境證自動廢止註銷,有自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必要者,應另依規定重新申請。 九、緊急赴大陸地區就醫: (一)因病需赴大陸地區就醫者,及其同行照料人員,另應檢附金門、馬祖公立醫院出具需赴大陸地區就醫之證明文件。(在金門、馬祖出生未滿一個月者,免附戶口名簿)在金門水頭港或馬祖福澳港向服務站申請一個月效期之單次入出境證或於護照上加蓋一個月效期單次許可章戳,船舶有開航均予受理並發證。 (二)赴大陸地區就醫者,及其同行照料之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醫護人員,得不受設有戶籍之限制。就醫者及其同行照料之人員,如係出境應先經核准人員,得先行出境後再補辦核准手續。 十、專案許可: (一)下列各款情形,經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專案許可於護照加蓋章戳,得持憑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 1、處理試辦通航事務或相關人員。 2、從事與試辦通航業務有關之航運、商貿活動企業負責人。 3、在金門、馬祖出生或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曾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之臺灣地區人民,參與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 以上人民赴大陸地區之團體交流活動者。但其人數不得逾全體人數二分之一。 4、臺灣本島或澎湖人員,經檢具航空公司包機合約文件,包機前往金門或馬祖,轉搭船舶進入大陸地區從事宗教或其他專業交流活動者。 5、服務於金門、馬祖各機關之政務人員或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且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從事交流活動者。 (二)中華民國船舶有專案申請由臺灣本島航行經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必要時,應備具船舶資料、活動名稱、預定航線、航程及人員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航行許可及核發入出境;船舶經金門、馬祖應停泊,人員並應上岸,經查驗船舶航行文件及人員入出境證後,得進入大陸地區。前項專案核准,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三)試辦通航期間,基於大陸政策需要,中華民國船舶得經交通部專案核准由澎湖航行進入大陸地區。 前項大陸政策需要,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審酌國家安全及兩岸情勢,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點閱次數:1098)